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三章 報呆報廢 第7條 報呆報廢時,均應詳註呆廢器材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暨處理辦法等,如屬有核定壽年者,並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已提折舊額等,以憑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