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分類 第5條 呆廢器材分為左列三類:一、固定資產類(包括專業設備、房屋、機器、運輸車輛等)。二、材料類(包括原料、物料、燃料、工具、配件、用品等)。三、殘餘廢料類(包括修製過程中所殘餘之滓渣廢料及用過之包裝簿袋夾皮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