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