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