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1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1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因公死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