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18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8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