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16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6條 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