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9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事業職務時換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