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8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8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