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