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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法規: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條
交通
事業人員
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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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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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第4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二、技術類:技術長、副技…
第5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二…
第8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
第9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
第10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第11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11-1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一、特種考試交…
第12條
公營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任用程序,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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