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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5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5條
法規: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5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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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應受之專業訓練,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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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交通技術人員領得執業證書,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主管機關發現執業證書有塗改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時,應即扣…
第10條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第11條
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
第12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按照收到日期順序辦理,除不符規定者外,核發期限為七天。其執業證書樣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13條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者,應換領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換發航海人員執業證書作業規定,由交…
第14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應受之專業訓練,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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