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3條 法規: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3條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者,應換領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換發航海人員執業證書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