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納入本基金辦理之交通建設計畫,應以由政府投資興建並符合下列二款條件之一者為限:一、具特定財源者。二、自償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前項第二款所稱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係指建設總經費乘以自償比例之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