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
- 第5條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
- 第6條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
- 第7條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
- 第9條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第10條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營運…
- 第11條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三、經…
- 第12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結算,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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