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法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五章 附則 第18條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