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法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四章 資遣 第15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其從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從業人員接到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