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法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四章 資遣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