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