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