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優先席,應於明顯處標示優先席圖示(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