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5條 法規: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六章 水運 第15條 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船舶之無障礙設施: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船名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標誌及色彩標示於船舶外部適當位置,以資識別。二、上下階梯:階梯踏面不得突出,應為平整、堅固、防滑;其與踏面邊緣應有明顯色差,並應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三、昇降設備及出入口:供輪椅出入之艙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其輪椅無法單獨通過者,應設置可供輪椅上下之昇降設備、斜坡板或輔具,並派專人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