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補償費折算領回時,所領回之土地及建築物基地之價額依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加計必要費用為準,所領回建築物價款依第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