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條例進行土地開發後,提供開發計畫範圍內一定面積之土地,係指開發後可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由主管機關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視實際需要及提供土地使用型態,依個案協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