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1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由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登記,其規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