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