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一、工作計畫之襄助之監督執行。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