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1-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權責 第16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六、出席有關之會議。七、重要公文之擬辦。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