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六、出席有關之會議。七、重要公文之擬辦。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