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鐵路路線保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年度養路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事項。二、規劃大型養路機械及設備之軌道養護事項。三、有效分配軌道工程預算及辦理大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事項。四、辦理路線及軌道材料檢查並按規定巡檢路線等事項。五、辦理路線養護人力有效分配、監督及訓練事項。六、養路材料、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