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