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指派擔任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各項工程(新設、維修、自辦、代辦、發包等)規劃、設計、繪圖、會勘、協調。二、各項工程(新設、維修、自辦、代辦、發包等)預算編列及計價事項。三、各項發包工程登錄事項。四、各項工程預算進度及費用控管事項。五、轄區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六、轄區設備登錄事項。七、危害轄區設備之處理、改善及協調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