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號誌設備之新設、維修、改善之實施。三、各類配合工程規劃實施。四、協助現場號誌設備查修。五、號誌設備器材檢驗。六、號誌設備料帳管理及執行事項。七、號誌障礙之處理、通報與分析。八、填報障礙日報及其他必要之記錄。九、辦理總機系統維修人員技術訓練。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