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三、職業災害處理。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之蒐集。五、安全衛生宣傳。六、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七、轄區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