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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指派擔任倉儲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驗收後器材之收料、點收等相關事項。
二、倉位規劃。
三、器材收發保管、保養及整理。
四、料卡登記、單證分送、保管。
五、器材盤點、存量報告及電腦報表核對。
六、庫存器材控管、配運、調撥等事項。
七、器材、單證鍵入、計價及報銷等事項。
八、裝卸器材之請車、調車、託運、報銷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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