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指派擔任車班組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隨乘列車擔任行車、查票,並指揮監督隨車人員事項。二、辦理旅客隨車攜帶物之查驗事項。三、辦理車內服務及清潔秩序之維持事項。四、辦理列車運轉之一切事宜。五、辦理行李包裹、貨物之授受、保管及裝卸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