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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總收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友、公務車輛、宿舍、集會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三、財物採購、供應及資訊設備管理事項。
四、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五、各類經費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會計帳務處理事項。
六、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七、服裝貸與及勞安配備之請發事項。
八、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九、鐵路文物之蒐集、保存事項。
十、其他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之事項。
十一、動產財產之增加、減損、異動、報廢等相關應辦管理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室之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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