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交通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考勤 第29條 本部職員在規定辦公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公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公者為曠職;規定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遲到或早退者應向人事處補簽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