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事項。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事項。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事項。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事項。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管理事項。六、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事項。七、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