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道相關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二、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三、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四、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五、國道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統計及彙報。六、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監測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追蹤。七、其他有關勞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