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交通運輸管理、觀光旅遊管理、倉儲物流管理、創新研發、創新服務、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事項之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