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在交代日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構)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