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