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五、行政院公報之協助刊登及審查。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