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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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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