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7條 法規: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行政 第17條 軍郵人員得依任職或聘僱區分發給軍人身分補給證或聘雇人員身分補給證,並於調為普通郵政員工或離職時,即予繳還。有關軍人身分補給證及聘雇人員身分補給證之申請、製發、繳還程序,依戰區人員核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