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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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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9條
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
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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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級軍郵機構辦事作業程序由郵政總局核定,並報交通部、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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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軍郵總管理處辦理全國軍郵事務,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並受國防部督導。
第3條
軍郵總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督察一人至三人,助理督察三人至五人,組長二人至四人,副組長二人至四人,管理員一人至四…
第4條
軍郵總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於戰區內分設軍郵管理處,管理指揮指定區域內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視…
第5條
軍郵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分設基地軍郵局、隨軍軍郵局及軍郵轉運站。基地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管理員一人至二人…
第6條
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依附件一至五之規定。
第7條
郵政人員派充軍郵職務,由軍郵總管理處冊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階級與郵政人員職階對照表及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
第8條
各級軍郵機構辦事作業程序由郵政總局核定,並報交通部、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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