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1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21條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