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9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9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