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7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